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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業特色街區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商業特色街區的管理,維護商業特色街區良好的社會秩序,營造優美、整潔、安全、有序的購物、休閑、旅遊環境,促進商業特色街區的繁榮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和余杭區)商業特色街區的管理。

凡在商業街區居住、工作和從事商業、購物、旅遊、文化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色街區,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命名的具有餐飲、購物、休閑、旅遊、文化、娛樂等特色的商業街區。

商業特色街區(以下簡稱街區)的具體範圍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度假區、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範圍公布。第四條街區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高效便捷的原則。第五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街區專業規劃、特色定位和商業網點布局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第六街區所在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街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街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街區內的相關管理工作。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街區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街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街區管理機構對市容環境衛生和綠化、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公共設施、商業經營等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街區管理經費投入,街區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第九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涉及街區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並定期向當地街區管理機構報告行政許可結果。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按照《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規定,在街區內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第十壹條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勸阻或者制止街區內的違法行為,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定期將適用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結果告知當地街區管理機構。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和綠化管理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街區良好的市容環境衛生。

街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壹)在建築物外墻、市政公用設施、管線、樹木及其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的;

(二)在臨街建築物頂部、陽臺外、窗外和窗內懸掛、晾曬和擺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傾倒各種廢棄物;

(四)施工現場不按規定采取防止揚塵汙染措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五)在噴水設施內洗浴或洗滌物品;

(六)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關閉街區內的環境衛生設施。第十四條街區內的單位應當按照《杭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工作。

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檢查街區內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具體落實情況。第十五條街區內的建築風格、景觀設計、戶外廣告和公共設施,應當與街區特色定位、整體環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街區內建築物的原有設計風格和色彩,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構)築物上懸掛彩旗、安裝燈飾等裝飾。第十六條街區內臨街建(構)築物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清洗、粉刷建(構)築物立面,保持建築整潔美觀;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復,保持原有風格。

街區內業主和商戶對臨街建築立面的裝飾應與街區的特色定位和整體環境相協調。第十七條街區內的下列活動依法需要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征求當地街區管理機構的意見,街區管理機構應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壹)建(構)築物立面裝飾;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

(三)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的;

(五)設置戶外廣告,或者設置公益性廣告牌(柱)和標語;

(六)其他影響街區景觀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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