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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標簽缺陷但不是食品安全問題?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有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上述規定被認為是《食品安全法》第1條的但書。在本條第1條對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責任相對較輕的基礎上,根據標簽上違法行為的輕微程度,再次適用較輕的行政處罰,進壹步體現處罰過重原則。這壹內容是在法律修訂過程中增加的。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瑕疵”的認定需要執法者在系統學習和理解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

1.兩個基本前提

根據法律的精神,食品標簽的內容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要求。只有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缺陷”,可以依據“但書”條款進行處罰。兩個基本前提不可或缺。把握這兩個前提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內容的真實性。

標簽標註的內容虛假,包括名稱、成分、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的真實性,不能認定為“缺陷”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125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符合1.2標準。

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首先是標簽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標簽的形式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特殊膳食用食品預包裝標簽》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所謂形式符合要求,包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必須標註的所有內容,所有項目必須齊全,標註方式必須合規。二是具體內容的符合性。比如,標簽上標註的食品添加劑品種、適用範圍、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不能認定為“缺陷”。

1.3是否違反禁止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的相關規定中有很多“禁止性條款”。在食品標簽中,如果有違反這些“禁止性條款”的內容,則不應視為“缺陷”。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標註清楚,易於識別。”食品標簽的文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者標簽內容模糊,生產日期、保質期無法辨認的,不應當認定為“缺陷”。

1.4誤導消費的幾個特點。

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情況包括:

1.4.1是功能性誤導。

特別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進行嚴格監管,這些食品最容易在標簽上出現功能性誤導。對於這類產品,必須嚴格審核標簽內容的合規性。任何誇大保健功能、醫療用途、營養配方對嬰幼兒生長發育影響的,都不屬於“缺陷”範疇。

1.4.2概念上的誤導。

許多食品標簽在“概念上”誤導了消費者。比如產品標簽上標註“純綠色”、“無公害”、“無添加劑”、“國家金牌企業產品”、“獲大獎”等。只要在食品標簽中發現上述內容,不僅涉嫌虛假,而且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相關國家標準。顯然,這種情況不應被視為“缺陷”。

1.4.3價格誤導。

如果食品標簽上標註“特賣價”、“最低價”、“特價”、“買壹送壹×”誤導價格,也不能認定為“瑕疵”。而且這些內容本身也涉嫌虛假違法。

2.舉例說明“缺陷”的識別。

2.1某職業打假人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食品營養成分有問題。稱某品牌“蛋糕”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中將能量單位的“kj”標註為“KJ”,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同時要求監管部門依法處罰經營者,獎勵舉報人。

經仔細檢查被投訴產品的標簽,發現除了千焦單位的情況與《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不符,以及中文“千焦”二字後的註冊中標註“KJ”外,標簽內容均符合要求。根據規定,營養素的表達單位可以是中文或英文,也可以兩者同時使用。我們認為,上述標簽內容符合“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前提,應當屬於“缺陷”的範疇。

2.2某職業打假人向食品監督管理局投訴,某超市銷售的“桂圓幹”標簽標明其每100克脂肪含量有誤0.2克。按照規定,當壹種營養成分的數值為“0”時,其含量應標註為“0”。脂肪含量的“0”限值為0.5g..龍眼(幹品)脂肪含量雖為每100g 0.2g,但低於“0”限量值,故脂肪含量應標為“0”。

經核實,被投訴產品確實存在上述問題,但標簽“營養成分表”在“營養參考值”壹欄下也註明脂肪為“0%”,說明企業對“0”閾值仍有概念。作為壹般農產品的粗制品,這樣的標註應該不會誤導消費者,不會造成食品安全問題。這個問題似乎被認定為“瑕疵”。

2.3某品牌白酒被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人稱標簽上標註的成分含有“陳印”。茵陳不在原衛生部頒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目錄中,屬於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藥物。投訴人向食品監管部門提出了壹系列要求,包括向生產經營者索賠。

相關產品溯源核查後發現,被舉報企業的產品“歷史悠久”,相關產品已獲原衛生部批準。更重要的是,茵陳雖然沒有出現在國家藥食同源名錄中,但確實是貨真價實的藥食同源品種。在我國許多地區,有將茵陳和米粉加工成餅食用的習俗。春夏之交,許多糕點店都出售“蒿球”(即加了米粉的新鮮茵陳蒿),被百姓視為美味。這樣的傳統食品會因為不在名單上而被禁止嗎?

事實上,類似茵陳的“藥食同源”品目還有很多,但很少有品種被列入原衛生部的名錄。筆者認為,有關部門有必要盡快擴大“藥食同源”的名錄,有必要在部分地區收集更多具有傳統飲食習慣的物品,納入名錄。只要不影響食品安全,就不應該再有限制。

2.4筆誤壹般應視為“缺陷”。食品標簽上的筆誤(錯別字),只要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壹般應由監管部門結合標簽的其他內容綜合評估後認定為“缺陷”。

3.“缺陷”的法律責任

食品標簽中的“瑕疵”仍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是對“缺陷”食品標簽違規者的第壹次處罰。對於食品生產者來說,應該要求其未來的產品不再有已經被發現的“缺陷”。對於食品經營者來說,應該要求後續經營(購買)的產品不再有同樣的“缺陷”。至於“責令改正”前生產經營的貼有“缺陷標簽”的食品,鑒於不存在安全問題,可以允許銷售出去。

對拒不改正食品標簽“缺陷”的生產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這是新《食品安全法》中唯壹沒有下限的處罰條款,說明對食品標簽“缺陷”問題不能過於苛刻,應該有壹定的寬容。

當然,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反復做出“瑕疵”,相關監管部門也可以在綜合判斷相關違法情節的過程中,給予其“自由裁量權”,不將其視為“瑕疵”。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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