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挖掘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弘揚民族歷史文化,正確處理保護與建設和發展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陜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玉林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統壹規範、綜合考慮、搶救第壹、整體保護、突出重點、永續利用”的原則,在保持原有格局和建築風貌的前提下進行保護、維修和改造。
第三條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包括榆林古城和榆陽區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和風景名勝。
第四條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
(1)自然環境特征:地理環境和生態環境;
(2)人工環境特征:城市格局、空間形態、傳統風貌、民居建築、商業店鋪、祠堂、風景名勝、古樹名泉等。
(3)人文環境特征:民俗文化、傳統習俗、地方風俗等。
第五條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點:
(1)以秦、明長城、鎮北臺及其沿線附屬建築為代表的古代軍事防禦體系。
(2)以榆林城墻為代表的古城池。
(3)以辛鳴塔、萬佛塔、梅花塔、淩霄塔、鐘樓為代表的古建築和現代建築。
(4)明清時期為主的傳統民居和店鋪。
(5)以街道為代表的街區和巷道。
(6)以代興寺、清曲寺為代表的寺廟建築。
(7)以白城站為代表的古文化遺址。
(8)以走馬梁漢墓為代表的古墓葬。
(9)以紅石峽、黑龍潭為代表的石窟、石雕藝術和風景名勝。
第六條玉林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工負責、職能管理和社會監督。
市人民政府成立榆林歷史城區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兩個辦公室。規劃管理處設在城鄉建設局,文物管理處設在文物局。
市城鄉建設局和文物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行使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玉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需要,做好本行政區域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機關、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樹立名城意識,自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並可以舉報損害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
第九條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玉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經費應當納入市、區財政預算。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基金,爭取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撥款,鼓勵國內外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和贊助,保護古城。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榆林歷史文化名城專項保護細則,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保護規劃,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詳細規劃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玉林歷史文化名城專項保護規劃的局部調整或變更,必須經市政府批準,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重大修改應按原審批程序批準。
第十三條玉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按照突出重點、分期實施的指導原則,實行分區和分級保護。
重點保護區。實施壹級保護,必須保持原有格局和風貌。
壹般保護區。實施二級保護,保護現有傳統建築,新建建築應與名樓風格相協調。
可建築面積。三級保護的實施可以與該地區文化名城的改造建設相協調。
第十四條保護區的範圍由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和歷史文化名城專項保護規劃劃定。
第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陜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以及名城專項保護規劃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辦理審批手續,嚴格按照審批要求進行。
第十六條在各種施工活動中發現文物時,應停止施工活動,並立即通知文物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和勘探。勘探後如需開挖,待開挖完成後方可繼續施工;如果需要留下具有重大考古價值的遺跡,必須終止施工。
第三章古城保護
第十七條臨街道路紅線兩側50米範圍內為重點保護區,在部分區域內沿街店鋪裝修、維修不得改變其立面造型、色彩和建築材料,保持不變。居發的修繕維護保持了原有的建築形式和風格。
在重點保護區範圍內,改變建築形式的房屋和新建構築物應當逐步拆除,恢復傳統建築形式。
第十八條重點保護區西延伸100米,東至古城墻為壹般保護區。保護本地區現有的傳統建築,確需修繕的建築應當與傳統建築相協調,保留傳統建築,建築高度不得超過7.5米。
第十九條壹般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可建設區。在此區域內,建設能與古城環境相協調,綠地率不低於25%。
第二十條明清四院,古城內基本保存完好。應進行簽名、掛牌和保護,並制定維護計劃以保持建築風格。鼓勵居民將其用於民間工藝美術收藏、商貿展示、民俗旅遊等開發活動。
第二十壹條恢復古城內居民住宅的門樓、照壁、街道、店鋪的傳統名稱和字號;沿街廣告和門匾應當按照傳統風格設計制作,市政公共設施的設置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挖掘整理具有地方特色的古建築工藝和明清建築藝術,鼓勵老藝術家傳承技藝,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建築工藝。
第二十三條重點保護區內現有的電力、電信等桿線應當逐步改為地下管線,居民和餐飲業應當使用環保清潔能源。
第二十四條街道根據名城保護專項規劃改為步行街後,除經批準的生活、衛生、消防、市政等專用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通行,小型機動車應當限時通行。
第四章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第二十五條重點保護革命遺址、紀念建築、古城墻、古建築、古墓葬、古代石刻、古代壁畫等文物古跡。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重要文物,要根據保護範圍的規定,做出標註,建立檔案,配備管理人員,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重點保護區:重點保護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嚴格保護傳統建築群體格局、空間風格、體色和建築材料等。維修、恢復和重建必須按照原有風格進行,保護原有結構、原有構件、原有工藝和原材料。不得修建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壹般保護區:保護現有建築的布局和風貌,保護和修復中應尊重原有風貌,新建和改建必須與周圍環境、文物古跡相協調。
可建設區域:保護現有傳統建築的布局和風格,提高環境質量。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文物保護單位,已經侵占的必須限期遷出。經批準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必須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合同,負責文物的保護和修繕。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和民間文化藝術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在主要街道範圍內,可以組織民間藝術表演,經營地方小吃和傳統手工藝品。
第二十九條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利用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進入地面錄像、拍攝電視、電影等活動,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上述活動如涉及文物,必須經相關文物局許可,執行《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章風景名勝保護
第三十條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重點保護對象是: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破壞文物古跡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有移動, 擅自拆除或者損毀文物保護標誌的,由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亂設廣告牌、張貼宣傳品的,由市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在保護區內,未經批準自行退出傳統建築改造、拆除、維修的,由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傳統建築原貌,並處工程造價3%-10%的罰款;擅自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分別由市城鄉建設局和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