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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基本特征

《京都議定書》規定,2008年至2012年,歐盟6種溫室氣體年均排放量比1990年下降8%。為了幫助其成員國履行減排承諾,並利用限額交易機制獲得減少溫室氣體的經驗,歐盟制定了排放交易制度,於2005年初開始試運行,2008年初正式投入運行。

(壹)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壹種限額交易。

總量交易是指在壹定區域內,在汙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或逐年減少的前提下,內部排放源通過貨幣交換調整其排放量,以達到減排和保護環境的目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具體做法是,歐盟各成員國根據歐盟委員會頒布的規則為自己的排放量設定上限,確定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行業和企業,並為這些企業分配壹定數量的排放許可——歐洲排放單位(EUA)。

如果企業可以使其實際排放量少於分配的排放許可量,那麽它可以將剩余的排放權投放到排放市場上,並獲得利潤;相反,它必須去市場購買排放權,否則將受到嚴厲懲罰。

歐盟委員會規定,在試運行階段,企業每超額排放1噸二氧化碳將被罰款40歐元,在正式運行階段,罰款將提高到每噸100歐元,超額排放量將在次年的企業排放許可權中扣除。因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建立了壹個激勵機制,鼓勵私營部門以盡可能低的成本追求減排。通過這種市場化機制,歐盟試圖確保以最經濟的方式執行《京都議定書》,將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在社會希望的水平。

(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采用分權治理模式。

分權治理模式是指體系覆蓋的成員國在排放交易體系中擁有相當大的獨立決策權,這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與其他總量交易體系的最大區別。其他的總量交易制度,比如美國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制度,都是集中決策的治理模式。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涵蓋27個主權國家,這些國家在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制度體系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通過采取分權治理模式,歐盟可以整體實現減排計劃,兼顧成員國之間的差異,有效平衡成員國和歐盟的利益。

歐盟交易體系的分權治理思想體現在排放總量的設定和分配以及排放權交易的登記上。比如在排放量的確定上,歐盟並不事先確定排放總量,而是各成員國先確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後匯總形成歐盟的排放總量。

但各成員國提出的排放量必須符合歐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標準,需要得到歐盟委員會的批準,尤其是正式運行階段設定的排放量必須符合《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在國家內部的排放權分配上,雖然各成員國遵守的原則是相同的,但各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國內產業之間的排放權比例。此外,排放權的交易、實施過程的監督和實際排放量的確認是每個成員國的責任。因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可被視為由27個獨立交易體系組成的聯合體,遵循相同的標準和程序。

分散管理模式凸顯了協調機制的重要性。歐盟委員會發布的許多關於排放交易的指令(如Directive2003/87/EC)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它們確定了* * *成員國在實施排放交易體系時所遵循的相同標準和程序。各國制定的排放量和排放權的分配方案需要歐盟委員會根據相關指令進行審批才能生效。此外,歐盟委員會建立了龐大的排放權中央登記系統,排放權的分配、在成員國之間的轉讓以及排放的確認都必須在中央登記系統中登記。

總之,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雖然由歐盟委員會掌控,但每個成員國在設定排放總量、分配排放權、監督交易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自主權。這種平衡集權和分權的能力使其成為排放交易系統的典範。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特點是開放。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開放性主要體現在與《京都議定書》及其他排放交易體系的銜接上。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允許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在壹定程度上使用歐盟以外的減排信用額,但只能是通過《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CDM)或聯合執行(JI)獲得的減排信用額。即核證的排放減少量或排放減少單位。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實施的第壹階段,CER和ERU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員國自行決定。第二階段,CER和ERU的使用比例不超過歐盟總排放量的6%。如果超過6%,歐盟委員會將自動審查該成員國的計劃。

此外,通過雙邊協議,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還可以與其他國家的排放交易體系兼容。比如挪威的二氧化碳總量交易體系和歐盟的排放交易體系已經在2008年6月5438+10月1成功對接。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是漸進的。

為了獲得經驗和保證實施過程的可控性,歐盟排放交易制度的實施是逐步推進的。第壹階段是實驗階段,時間從2005年10月的1到2007年2月的1。這壹階段的主要目的不是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大幅減少,而是積累總量交易的運營經驗,為後續階段正式實施《京都議定書》奠定基礎。在溫室氣體交易的選擇上,第壹階段只涉及對氣候變化影響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而不是《京都議定書》提出的全部六種溫室氣體。在選擇要覆蓋的行業方面,歐盟要求第壹階段只包括能源行業、內燃機功率在20MW以上的企業、煉油行業、鋼鐵行業、水泥行業、玻璃行業、陶瓷和造紙行業,並設置了企業納入體系的門檻。這樣,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覆蓋了約1150O家企業,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歐盟的50%。其他溫室氣體和行業在第二階段後會逐漸加入。

第二階段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時間跨度與《京都議定書》首次承諾時間壹致。

在設計的排放交易體系的幫助下,歐盟正式履行了對《京都議定書》的承諾。第三階段是2013到2020年。在此期間,排放總量將以每年1.74%的速度下降,以確保202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至少下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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