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總承包企業將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承包工程中的勞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是指砌築、抹灰、木工、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油漆、制石、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施工作業。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建築市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建築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築分包企業的勞動用工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建築工程分包交易應在有形建築市場公開發布和交易。
建設工程分包,發包人可以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確定承包人。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對所承包的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工程質量負責,並依法對所承包的專業工程和勞務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專業工程分包管理第七條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中專業工程的分包,應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專業承包企業承接專業分包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依法進行的分包活動。第九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將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
專業承包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專業工程。
禁止專業承包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專業工程。第十條專業承包企業必須自行完成承包的專業項目,不得將專業項目再次分包。第十壹條專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專業分包工程的類別、數量、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專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專業工程分包合同訂立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市建築市場管理機構備案。專業工程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專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市建築市場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專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工程管理機構,對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項目的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會計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第十三條專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指派本單位人員擔任專業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管理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第十四條專業工程發包人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專業項目開發商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第十五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第三章勞務作業分包管理第十六條從事建築工程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第十七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建築工程分包的,應當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禁止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
禁止施工單位直接指定勞務分包企業承擔勞務作業。第十八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接業務。禁止個人從事勞務。
禁止勞務分包企業轉讓、出借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