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政治制度對李梅小姐的影響。Bonne講座. 195810 10月4日,戴高樂政府制定的憲法正式頒布生效。《憲法》第24條規定:“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這壹制度體現了憲法實際運作中最鮮明的特征:兩院制。國民議會(巴黎波旁宮)憲法詳細規定,國民議會全部577名代表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公民只要年滿21歲就有被選為議員的權利,年滿18歲就有選舉權。國會議員代表的選區包括大城市、海外省和海外領地的分區。每個省或地區根據其人口劃分成小的選區。國民議會議員選舉辦法:有兩輪選舉。第壹輪選舉在周日舉行,獲得絕對多數選票的候選人當選。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絕對多數,下周日將舉行第二輪選舉,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任期五年。法國國民議會的主要職權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壹是與參議院壹起行使立法權,二是對政府行使監督權。根據憲法規定,除憲法規定的特殊程序外,“所有法律必須由議會通過”,即政府對壹項法律草案提出責任保證,以全民公決方式通過壹項法律草案;“所有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都必須由議會兩院審查,以便通過相同的案文”。根據憲法,“總理和議員有權發起立法”;傳統上,政府提出的法案被稱為"法律項目",而議員提出的法案被稱為"法律提案"。按照正常的立法程序,壹項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首先由議會委員會審議,然後提交兩院審議通過,直至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通過的文本完全壹致;如果經兩院分別審議和由兩院相同人數的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審議後不能達成協議,政府可要求國民議會作出最後決定。該法律在議會最終通過後,必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國民議會通過各種形式對政府行使監督職能。第壹是對政府的質詢機制;提問可以分為口頭和書面形式。其次,國會議員可以通過政府的各種“聲明”了解政府的政策動向。監督和檢查通過國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常設委員會有權聽取它認為有必要聽取意見的任何人的意見,並在眾議院議員辦公室和國民議會特別工作委員會或評估和監督委員會內設立咨詢委員會;國民議會也可以設立壹個調查委員會。此外,根據憲法第20條,總統任命的政府必須“對議會負責”;事實上,政府只在政治上向國會負責,因為在議會兩院中,只有國會可以向政府問責,即可以提出彈劾動議來彈劾政府。現行的參議院(巴黎盧森堡宮)憲法明確規定,參議院的321名議員“應代表共和國的所有組成部分。”參議院不是直接選舉產生的,而是由各省選出的代表組成的選舉團組成。選舉團由市長、國民議會代表、省議員(省議會)和地方議員(地方議會)組成。市政代表也被任命為選舉團成員,其人數取決於每個社區的人口。參議員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選壹次。元老院不能解散。這種制度使元老院永久化,淩駕於政治鬥爭之上。參議院確保中華民國地方單位的代表性。參議員和國民議會議員壹樣,有權發起立法(但當兩院未能就法律文本達成壹致時,在政府的要求下,由普選產生的國民議會可以對法律文本進行最終表決)。在監督政府工作方面,參議院和國會也擁有同樣的權力,但它無權通過不信任議案彈劾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也無權解散參議院。在報酬和基本工作條件方面,參議員享有與國民議會議員同等的待遇。新總統的選舉應在現任總統任期屆滿前至少20天、最多35天舉行,而且應在周日舉行。新總統以絕對多數的有效選票當選。如果首輪投票無人獲得絕對多數,將在投票後的第二個周日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只在第壹輪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之間進行。這就是所謂的“多數第二輪投票制”。法國總統擁有廣泛的任命權。比如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命總理。總統根據他的辭職請求解除了總理的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免政府其他成員。”"共和國總統任命國家的文職和軍事人員。"在法國國家高級行政官員中,必須由總統任命的包括:國家行政法院法官、榮譽軍團主席、大使和特使、國家審計法院法官、省長、海外屬地政府代表、將官和中央行政機構負責人。總統對政府工作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主持部長會議。”部長會議每周召開壹次會議(通常在周三上午),其主要職能是向總統提供建議,對議會辯論的國內和國際問題進行評論,並同意政府的事先決定。根據憲法,總統對外代表國家,是國家主權的象征,擁有壹系列外交權力。軍事上,總統是武裝部隊總司令,主持最高國防委員會和國防委員會。此外,憲法還賦予總統頒布法律的權力,並保證司法獨立。議會通過的法律必須提交給總統,總統將在15天內頒布。總統主持最高司法委員會,並任命最高司法委員會成員。由於社會主義的蘇聯在80年代後期由於外部和內部的原因偏離了社會主義的軌道,蘇聯解體了。目前,俄羅斯聯邦根據分權原則調整其政治生活。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是壹個* * *制度的民主聯邦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和總統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首先,總裁。總統是國家元首,保障憲法、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總統根據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經國家杜馬同意任命。第二,議會。俄羅斯聯邦議會由聯邦委員會(上院)和國家杜馬(下院)組成。它是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獨立部分,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和立法機構。俄羅斯聯邦議會的主要權力是通過聯邦憲法和法律。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所有法律草案必須提交國家杜馬。聯邦法律由國家杜馬通過。聯邦委員會審議並批準了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對總統、政府和司法機關有監督權。聯邦委員會(議會上院)可以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國家杜馬(議會下院)可以提出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控,並就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信任問題做出決定。第三,憲法法院。俄羅斯憲法法院是法院系統用來制約總統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關系的機構。它有權審查政府首腦發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頒布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即是否符合憲法,並宣布不符合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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