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級白龍江森林管理局生產的,應持有白龍江森林管理局各林業局或水運局的運輸證明;
2.應持有地方和國有林業總場的地方和國有林業生產單位的運輸證明;
3 .縣林場生產應持有縣林業局的運輸證;
4.木材經銷單位轉讓的,應當持有木材經銷單位的運輸證;
5 .機關、廠礦、建築、部隊等單位調劑使用木材和林產品,應持有當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運輸證明;
6.社隊林場生產的木材和林產品,社員個人所有的木材和拆除的舊木材,應持有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運輸證明出縣;
7.退休、退職、轉業職工和居民遷移攜帶木材或者林產品的,應當分別持有原單位所在地的地、州、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運輸證明。白龍江林業局所屬各單位的從業人員應持有白龍江林業局運輸證。第五條所有通過木材檢查站的運輸木材和林產品的車輛,必須接受木材檢查站的檢查。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木材檢查站有權扣留,並限期補辦手續。對拒絕檢查,無理取鬧,阻礙木材檢查站正常工作,甚至哄搶、盜竊檢查站木材,投機倒把木材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森林法(試行)》嚴肅查處。第六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敢於同不良傾向作鬥爭,並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違反本辦法,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與他人串通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七條本辦法自1982年3月起執行。過去省內有關這方面的規定與此精神不壹致的,以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