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後按照收購成本和退稅率將原增值稅返還給企業。
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的稅收辦法,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稅。
對其生產和銷售環節征收增值稅
同樣的產品,從生產企業出口,價格壹樣,或者由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當然是從生產企業出口。
出口更劃算,因為出口價格是生產企業退稅的計算基數;外貿公司出口退稅的基數是稅前價格。
當然,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商業模式,需要具體分析。
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的區別;
這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外貿企業是指純進出口企業,不生產自己的產品,而是從廠家進口。
貨,賣到國外,中間賺差價和退稅。
生產企業是指也有外貿出口權,是生產廠家,但壹般來說只能在自己的工廠生產。
生產的產品。
退稅:退稅是指稅務機關因某種原因將已繳納的稅款按規定程序退還給原納稅人。
主要包括:
(1)工作失誤導致的多種癥狀。
(2)政策性退稅。由於稅收政策的變化。
(三)其他原因退稅。退稅程序: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經審批後根據不同情況辦理。
出口退稅: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基本上是指出口產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的退還。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壹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返還出口產品已繳納的國內稅收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國內產品以免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在同等條件下與國外產品競爭,從而增強競爭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規定的通知》,規定出口產品退稅政策自1985年4月起執行。
從1994 65438+10月1隨著國家稅制改革,我國改革了現有的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