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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國際法

1965年第十八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WHA18.49號決議提出了自由選擇家庭規模的權利,聯合國大會1966年通過的第2211 (XXI)號決議重申了這壹權利。

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首次提出生育權是壹項基本人權,包括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數量和生育間隔:“父母有自由決定子女數量和生育間隔的基本人權”。196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重申:“父母有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的專屬權利。”

在《德黑蘭宣言》的基礎上,聯合國於1974年在布加勒斯特舉行的世界人口會議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綱領》將獲得相關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權利納入了生殖權利:“所有夫婦和個人都有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以及為此目的獲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權利;在行使這壹權利時,夫婦和個人有責任考慮他們現有和未來子女的需求以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

65438-0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首次將生育權明確寫入國際公約。該公約於1981年9月3日正式生效,中國是該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壹。《公約》規定,"締約各國應采取壹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系的壹切事項上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獲得使她們能夠行使這壹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聯合國於1984年在墨西哥城召開了國際人口會議,於1994年在開羅召開了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重申了上述理念。1994會議通過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指出:“知情和自由選擇的原則對於計劃生育方案的長期成功至關重要。不應采取任何形式的脅迫。”

可見,生育權本身就是壹個不斷發展和豐富的概念。生育權的主體從父母擴展到所有的夫妻和個人,生育權的內容從自由決定生育子女的數量和生育間隔擴展到獲得相關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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