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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國家土地是怎麽劃分的?

我有壹個現成的答案,復制給妳。

傳統上,國家領土的取得和變更有五種方式,即先占、依附、時效、割讓和征服。

1,先占。先占是壹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主權的壹種先占行為。先占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先占的客體必須是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即“無主地”。

在18世紀及以後,國際法要求先占權的完成必須是有效的占領。有效占有的兩個基本事實是:(1)占有,即以國家的名義宣布占有該土地,並將其置於自己的主權之下;(2)行政,即建立行政組織維持預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搶占與發現有關。發現賦予發現者的國家不完全的所有權。

2.附著是指通過新的形成來增加土地。有自然依戀和人工依戀兩種。當涉及他國利益時,人為的依附應該謹慎行事。

3.時效是指壹國對另壹國部分領土的長期、不間斷、公開的占有和統治,以及對該部分領土的主權。與先占不同:前者是占領他國部分領土,後者是無地。

在國際法律實踐中,時效不是壹項獨立的法律原則。它通常與默許、禁止反言和抗議或不抗議的效果聯系在壹起。

割讓是指壹個國家通過條約將其對本國領土的主權轉讓給另壹個國家。割讓不得違反國內法,領土的割讓是有限制的,而且必須意味著主權的轉移。

4、割讓是以條約為依據的,有強制割讓和非強制割讓兩種。強制割讓通常是戰爭或戰爭威脅的結果,已被現代國際法所拋棄。各國可以出於不同的動機和目的,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割讓領土。

5.征服是指戰爭結束後,征服國吞並被征服國全部或部分領土的行為。征服不同於割讓。它不是基於條約。

在發動戰爭被公認為主權權利、戰爭合法的時期,征服接受國是獲取領土的壹種方式。但在現代國際法中,征服作為壹個國家獲取領土的方式,在法律上沒有存在的空間。

在上述五種獲取領土的方式中,除了依附,其他方式都被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廣泛使用,以達到奪取別國領土的目的。因此,從現代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只有附屬物符合國際法,其他方法都不能作為取得領土的有效依據。然而,它們仍然具有歷史意義,即時際法原則在國際法中的作用。

隨著國際法實踐的發展,出現了新的領土取得方式,其中人民自決的方式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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