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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或簽名有什麽區別?

電子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第11條規定,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是壹種書面形式,可以作為合同內容的有形載體。電子合同作為壹種新的書面合同形式,與傳統書面合同形式相比有其特殊性,具體體現在電子合同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上。

1.主動伸手:主動伸手是第壹種方式。電子合同的當事人經過協商、談判,就意思表示達成協議。它與傳統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合同內容的有形載體是數據電文,它包括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談判過程可能通過數據電文的交換達成,或者當事人面對面達成協議,但合同的有形形式是電子數據。

2.被動成就:第二種成就方式是自動成就,也可以稱為被動成就。我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十條規定,“電子合同當事人利用自動交易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自動交易信息系統,又稱“電子代理”。“電子代理”是指在給定的系統環境下,能夠自動完成特定任務的軟件程序。美國在《統壹電子交易法》和《統壹電子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定義了“電子代理人”,是指這些計算機程序、電子或其他自動化手段,它們的獨立應用能夠完全或在壹定程度上完成某種行為或響應電子記錄或電子操作,而無需人為操作或幹預。使用“電子代理人”簽訂電子合同時,“電子代理人”需要知道電子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並能對當事人的身份進行認證;確保電子合同的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的功能,當事人可以充分審查、修改和確定要約和承諾的內容。

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包含在數據電文中並附有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和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通過電子、光學、磁性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簡單來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以電子形式對信息處理中的電子文檔進行簽名。它包括電子簽名、印章、生物認證、密碼或密碼代碼、個人識別碼等。,可以提供識別和認證,同時代表電子簽名人的身份,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識別電子文檔簽名人身份,保證文檔完整性(防篡改)的壹種安全措施。目前,電子簽名的關鍵技術可以分為:基於數字水印算法的電子簽名技術和基於數字簽名算法的電子簽名技術。

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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