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證據”的定義是:“基於電子技術生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在於磁盤、光盤、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中的文件。,其內容可以從載體中分離出來,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上這個定義表達了“電子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征:①數字化的存在形式;(2)不固定於特定的載體;③可以多次原樣復制。
“電子證據”可分為:1)文字處理文件:由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字符、標點符號、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件生成的文件不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編碼規則形成的文件無法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件、系統和代碼,連同文本內容,構成了文字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圖形處理文件:計算機專用軟件系統輔助的圖形數據,通過它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不連續數據之間的關系,使復雜的信息生動、清晰。3)數據庫文件:由若幹原始數據記錄組成的文件。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根據指令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和總結才具有實際用途和價值。4)程序文件:計算機與人交流的工具。軟件由幾個程序文件組成。5)視頻、音頻、視頻文件:俗稱“多媒體”文件,通常通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輸入等方式進行編輯。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文件的形式趨於多樣化,往往壹種文件形式包含了其他文件形式的鏈接功能,這就是超文本或復合文本文件。復合文本文件使讀者能夠通過作者定義的鏈接瀏覽各種軟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徑。
這些電子文件在訴訟中作為證據時,就是電子證據,比如電子商務中的電子合同、電子提單、電子保險單、電子發票等。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還包括電子文章、電子郵件、光盤、網頁、域名等。
電子文檔要想成為訴訟中的電子證據,還需要註意其他地方。在我國的訴訟法中,並沒有電子證據這壹說。因此,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不應描述為電子文章、電子郵件、光盤、網頁、域名等。需要說明的是,可以歸入目前的證據分類,如電子物品、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記錄等。,這些證據往往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這些證據在出庭時也多以其書面形式作為證據表現出來。因此,書證是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之壹;還有數碼照片,視頻資料等。,出庭時經常作為視聽資料出現。真正應該算作電子證據的應該是電子數據,但電子證據究竟應該算作壹種獨立的證據類型,還是包含在現有的幾種證據類型中,學界尚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