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再監督”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自身監督檢查職責的過程中,對下級黨組織和職能部門進行再監督、再檢查,而不是沖在第壹線,代替黨組織和職能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前監督是指黨組織和職能部門對所轄特定對象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再監督”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黨組織和職能部門的監督。
“監督再監督”是深化紀檢監察機關“三個轉變”,回歸黨章根本主義,聚焦監督執紀問責主業的具體要求和有效途徑。也是確保“監督”到位的重要保障,重點檢查監督職能部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監督職責,是否按照上級工作部署要求落實監督工作,是否及時研究、報告和處置履行監督職責中的重大問題。
案例壹:D市紀檢監察機關針對公路“三亂”等群眾關註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聯合交通、公安等相關單位對公路“三亂”進行明察暗訪,對全縣教育系統亂收費現象進行抽查等。,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及時處理檢查和抽查中發現的問題。
案例二:H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線索調查核實情況,責令該市公安局對執法過程中收費、罰款的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並由此推動當地公安系統舉壹反三,開展專項治理行動。
在這種情況下,治理亂收費、亂罰款是壹樣的,同樣達到了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效果,但上述兩地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紀檢監察機關發揮的作用也大相徑庭。哪種做法更符合紀檢監察機關責任定位的要求?
案例壹,D市紀檢監察機關違背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定位,將大量紀檢監察力量投入到那些本應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的監督環節中,造成了過度發散,重點不夠。
每當某個領域或行業出了問題,首先是主管部門的責任。紀檢監察機關主要是對責任部門和相關責任人進行監督甚至問責,從而履行各自的職責。也就是說,紀檢監察機關要重在“監督的再監督”,而不是沖在第壹線。打個形象的比喻,各個職能部門就是“釘子”,根據職責不同,釘在不同的位置上。紀檢監察機關是“錘子”,職責是監督“釘子”的位置,監督釘子是否牢固。發現問題,要通過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追究管理人員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的責任,督促其更好更強地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