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與開發費用》規定,研究與開發活動的成本包括以下幾項:
1,工資、工資及其他人員費用。
2.材料成本和消耗的勞動力。
3.設備和設施折舊。
4.制造成本的合理分配。
5.其他費用。
擴展數據:
中國的會計準則分兩部分處理R&D費用:
第壹,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以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支出都是費用化的。
二是內部研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予以資本化,分期攤銷。
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對研究開發費用的要求分兩種情況處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未形成的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可見,在研究費用的處理上,我國實務界關於會計處理和稅前扣除的規定也不壹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與開發費用》規定“研究與開發活動的費用應當在其生產期間作為費用入賬,但開發費用第17節遞延時除外”。
第17節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標準,項目的開發成本可遞延至未來期間:
1,產品或工藝方法解釋清楚,可歸屬於產品或工藝方法的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2.產品或工藝的技術可行性已經過論證。
3.企業管理部門已表示有意在市場上生產、銷售或使用該產品技術。
4.有產品或工藝的未來市場的明確指示,或者它是內部使用而不是出售,並且它對企業的效用可以被證明。
5、有足夠的資源,並在市場上完成項目和銷售產品或工藝”。可以看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開發費用》對R&D費用的處理與我國會計準則基本壹致,但與我國稅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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