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每年評審壹次,每年獎勵項目不超過200項,分為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和自然科學獎的具體數額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榮譽和獎金由獲獎者享有。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的獎勵榮譽由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享有,獎金由主要完成人按貢獻大小分享。7.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個人或者組織認為符合福建省科學技術獎條件的,可以向推薦組織申報或者通過推薦人推薦。申請獎勵的項目必須填寫統壹格式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材料。”八、原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對獲得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者組織,省人民政府負責頒發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證書和獎金。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支付。九、刪除第二十壹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