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收違法所得。
2、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貌。
3、沒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處以罰款。
4、責令限期改正。
5.當事人挖坑改變土地用途,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6.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私自挖地,給他人造成損失,受害人可以與施工單位協商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非法占用土地的表現
1,擅自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準文件或者未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
2.采取欺詐手段騙取批準文件占用土地建設,主要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雖然取得了用地批準手續,但批準手續是欺詐取得的,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也屬於非法占地。比如某村民有宅基地,卻隱瞞情況,配合村幹部開具無宅基地證明,騙取批準新宅基地。
3、少批多占,主要指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占用土地,占多的部分屬於非法占用。
4.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等其他形式的非法占地,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地論處;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絕返還的;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或者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改建、擴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經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
從上面可以看出,可以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擅自占地問題,維護自己的利益。土地在自己的使用期限內有使用權,他人不得使用,或者與他人協商停止使用,讓其恢復被破壞的土地,也可以向他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壹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期限屆滿拒不交還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罰款。
第八十二條
擅自以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