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債業務: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前提和條件。綜上所述,商業銀行廣義的負債業務主要包括自有資本和吸收外資;
2.資產業務: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是其資金運用業務,主要分為貸款業務和投資業務兩大類。資產業務也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除部分準備金外,全部可以用於貸款和投資;
3.中間業務: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不影響其資產負債總額,但能夠影響銀行當期損益,改變銀行資產收益率的經營活動。
銀行賬戶的類型如下:
1,基本賬戶。基本賬戶是企事業單位的主要存款賬戶,主要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存款單位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該賬戶辦理。開立基本賬戶須報當地人民銀行審批,並發給開戶許可證。許可證正本由存款人保存,副本由銀行保存。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開立基本賬戶;
2.壹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是企事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用於貸款的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賬戶。該賬戶只能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存款,不能提取現金;
3.臨時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境外臨時機構或個體經濟戶為臨時經營活動開立的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規定的現金;
4.特別賬戶。便於管理和使用某項資金,所以新開立的賬戶稱為專用賬戶,但專用賬戶的開立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