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的類型如下:
1,點類型
所謂現貨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交易後辦理結算手續,買方支付資金,獲得證券,賣方交割證券,獲得資金。因此,現貨交易的特點是“庫存現金,現貨交割”,即以現金交易購買現貨;
2.向前型
遠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同意在未來某個時間(或時間段)以現在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期貨交易是交易所內標準化的遠期交易,即在壹個集中的市場上以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期貨合約的交易。期貨合約是交易雙方訂立的標準化協議,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以交易時約定的價格交割壹定數量的某種商品;
3.期貨類型
期貨交易類似於遠期交易,都是現在成交,將來交割。但遠期交易是非標準化的,在場外市場進行;期貨交易是標準化的,規定格式的合約壹般在場內市場進行。此外,現貨交易和遠期交易的目的是通過交易獲得標的物;期貨交易多數情況下不進行實物交割,而是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交易和清算;
4.回購類型
回購交易更多的是以短期融資為特征。從操作方式上看,它結合了現貨交易和遠期交易的特點,通常用於債券交易。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時間以某壹價格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在債券網購交易中,當債券持有人有短期資金需求時,會立即質押或出售所持債券,為其融資;相反,資金提供方在相應期限內轉讓資金使用權會獲得壹定的利息回報;
5.信用類型
信用交易是投資者通過繳納保證金獲得券商信用的交易,也稱“保證金交易”。這種交易的主要特點是券商向投資者提供信用,即投資者買賣的部分資金或證券是向券商借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13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加強對證券交易的風險監控。出現重大異常波動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采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措施,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其業務規則采取臨時停牌等措施,並予以公告。
證券交易所對其依照本條規定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