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教育和培訓機構的程序:
(1)驗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內容齊全、形式合法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同意受理並出具《民辦培訓機構設立通知書》,設立期限不得超過90個工作日;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齊全的,出具補正通知書。
(2)復習。籌建期滿,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正式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報告和申請材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
(3)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結合評審意見,以文件形式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申請人。獲準的,發起人應當填寫相應表格,並在機構存續期間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不低於註冊資本20%的資金作為信貸資金;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告知救濟權利。
(四)頒發證書。所有手續辦理完畢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放辦學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5)公告。通過網站等媒體公告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培訓項目等信息。
註: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只能使用壹個名稱。名稱采用統壹規範的格式,如“鄭州+字號+職業培訓學校(中心)”或“鄭州+字號+行業(職業)分類+職業培訓學校(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辦申請後,舉辦者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名稱核驗申請,取得《學校名稱核準通知書》。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辦理法人登記、印章制作、收費許可、銀行開戶、稅務登記等手續。在有關部門,然後按照規定發布招生廣告(簡章)並在批準的地址內開展辦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