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公眾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
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建設並重的方針,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防護能力。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參與推進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
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絡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建設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
國家網信部負責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通過網絡建設、運營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涉網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範,引導會員依法加強網絡安全防護,提高網絡安全防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互聯網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高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捷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互聯網都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宣傳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的原則,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網絡安全人才培養,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防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