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王朝普遍推崇儒家思想,對仁義禮智的信仰被普遍重視,甚至作為立國之本。唐朝盛世人民豐衣足食,借錢的人時不時不還。對此,唐朝在法律上對借款人做了極其嚴格的規定。如果妳能借到錢,妳必須有擔保人。如果借款人逃跑,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借款人不跑路,錢卻不還,那就嚴重了。輕者挨板子,重者甚至坐牢。更有趣的是,如果借款人願意償還貸款,但他負擔不起,他可以只工作來償還債務,這被稱為“支付服務”。
按照我們的思維方式,妳借錢給我買壹袋米,我借錢給妳買壹塊布。這麽小的“人情債”往往被忽略,不會上升到法律層面,但唐朝做到了。唐律討論中明確規定,最低貸款額要降到壹塊布的價格。對於貸款日期,分檔次規定,以20日為基準,20日遞增。還款日未還款者,以“鞭笞”劃分。要知道,以20筆為基數的情況下,嚴重的話會害死人,超過最長還款期就要坐牢。
借錢不還相對比較貴,但也有很多漏洞。比如服務機構沒有規定工時和工資,雖然規定了借款人需要擔保人,債務人逃跑,但是沒有人規定擔保人不能逃跑。如果他們都逃走了呢?只能說這個時候政府無能為力。直到宋代才補充了這壹點。如果債務人和擔保人都逃了不到30年,衙門就要負責追捕。
在清代,法律不僅規定了個人之間的契約債務關系,還規定了商人的破產。明朝對經商的人比較嚴格。如果是融資企業,破產後必須嚴格監控。債務人家人只能用錢贖回。如果家裏還不起錢,可能會受到牽連,嚴重的會被判苦役。縱觀歷史,幾乎所有朝代和世代都會以人身自由和體罰作為懲罰標準,以防止“逃債”。
人無信不立,自古有字。在古代法律中,關於“借錢不還”的問題,沒有男女老少之分。在古代,體罰在禮義廉恥上是極其可恥的,所以古代借錢要謹慎。但是,在現在的和平時期,就大不壹樣了。公信力的問題,平時還是比較關註的,但是“老賴”經常出現。“我借的錢為什麽要還?”也許真的不是開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