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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集中存在哪些問題?

1.股權的高度集中導致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明顯增強,有助於促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之間的利益趨同,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控制了代理成本。而股權的高度集中會導致控股股東對公司的過度參與,導致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甚至中介機構缺乏獨立性,從而導致更嚴重的利益侵占。事實上,歐洲公司治理的壹些研究人員指出,歐洲股權集中制度的主要形式——絕對控股本身就是低效的,因為它滋生了太多的掠奪行為。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侵占公司資產、資金、轉移公司利潤的現象也很普遍。在股權高度集中的制度下,控股股東的存在會影響獨立董事、監事和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因此,在這種股權結構下,關鍵問題是如何保證“獨立力量”的獨立性,以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總之,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的癥結在於它容易導致公司治理制衡機制的“失靈”,或者說它不能有效地激活公司治理規範。

2.股權高度集中的好處之壹是可以有效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代理成本,但這種好處在國有股控股的情況下也可能被扭曲。在國有股控制下,國有股的行使本身需要通過代理機制來完成,國有股的行使也存在代理問題。因此,國有股的高度集中會導致監管動力不足的問題,甚至形成內部人控制。我們可以觀察到,國有上市公司的領導班子壹般都很穩定,除非完全失去信任,否則更換公司領導層的壓力並不充分。公司經營權競爭乏力的現象可能只是內部人控制的冰山壹角,國有股代理人與公司管理層甚至員工等內部人謀求侵蝕國有股利益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3.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會削弱股份公司的壹些獨特功能,如資本積累功能和風險規避功能。此外,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也會導致上市公司流動性的降低,從而降低市場監管給公司治理帶來的好處。股權結構對控制權和代理權的競爭有影響。當股權高度集中時,由於控股股東處於絕對控股地位,董事會及其代表既得利益者的經營者有很強的抵抗力來防止公司控制權被其他股東剝奪。同時,在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下,重組董事會,更換總經理的幾率也很小。可以說,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限制了市場機制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在國有股控股的情況下,由於國有股轉讓程序的復雜性和國有上市公司任免機制的特殊性,國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競爭幾乎不存在,代理權競爭也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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