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傳統醫學和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壹條和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沒有以拜師學藝的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臨床從事傳統醫學多年的?本辦法適用於長期酚楔且不具備醫學專業資格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SPAN>。
第三條考核是指對有傳統醫學知識的人員和有專長的人員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分為向傳統醫學學習的考核(以下簡稱學徒考核)和傳統醫學技能專長的考核(以下簡稱專長考核)。
第四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對中醫教師和有實際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傳統醫藥是指中醫藥和少數民族醫藥。
第二章入門評估
第六條學徒考核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學徒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力,並連續三年隨師學習。
第八條學徒的指導教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醫、民族醫執業醫師資格;
(二)從事中醫或民族醫藥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中醫或民族醫藥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五)堅持在醫療機構臨床實習,能完成教學任務。
第九條學徒應當與導師簽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壹樣式的師徒關系合同。
學徒合同應當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隨師學習時間從公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指導教師同時帶的教師不得超過兩名。
第十壹條師承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學徒考核的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的基礎知識和技能、學術經驗的傳承和技術專長;方法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踐技能考試。
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和方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條申請參加學徒考核的學徒,應當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壹印制的《傳統醫學學徒考核申請表》,經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學徒考試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傳統醫藥教師考核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明;
(3)兩張兩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學歷或學術能力證明;
(五)指導教師的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其執業的從事中醫、民族醫藥臨床工作15年以上的證明;
(六)經公證的師徒關系合同;
(七)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對報考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考試條件的,發給準考證;不符合評估條件的,在15工作日內受理申請,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學徒考核每年進行壹次,具體時間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確定,並在考核開始前三個月在轄區內公告。
第十七條學徒考試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授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壹樣式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