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第壹條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民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
第十條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壹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采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擴展資料:
10月1日是《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正式實施20周年。記者從市血液中心獲悉,20年來本市的無償獻血事業從計劃到無償、從外調血到自給自足,從總體水平相對落後到躍居全國先進行列。截至目前,本市無償獻血人數逾210萬人次,累計采血量達13.8噸,基本達到了采供血的平衡。
據悉,《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實施後,天津的獻血模式發生了深刻變化。市民對獻血有了正確認識,自願無償獻血從原來的10%上升到100%。
本市自開展無償獻血以來,人數逾210萬人次,形成了“以街頭獻血為主,團體招募為輔,應急獻血為補充”的采供血機制。目前本市有1萬余人的固定獻血隊伍,會根據預約時間定期獻血。同時每個區還有300至500名的應急獻血隊員,未來,各區的獻血隊伍將增加至1000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
新華網-《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實施20周年天津無償獻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