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農經濟是指生產的產品全部用於自我消費或大部分用於自我消費而不是商品交換,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1)正:擁有部分土地,以家庭經營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除鹽、鐵外,生活用品壹般自給自足,與市場聯系不多;生活穩定,農民生產積極性高。(2)局限性:生產規模小,分工簡單,難以擴大再生產;它阻礙了社會和交換經濟的發展,後來成為阻礙生產發展的因素;小農是國家稅徭役的主要承擔者,統治者的過度剝削和壓榨是自耕農破產的原因之壹。
壹是以分散為特征,二是生產出來的產品用於自我消費或者大部分用於自我消費,而不是用於商品交換。這是壹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比如,封建社會的社會經濟狀況是小農經濟占主導地位,現在偏遠農村地區也大量存在這種經濟現象。現在這種經濟將導致成為城市的主流經濟,即城市農業和實現城市自耕農。
但小農經濟並不完全等同於自然經濟,自然經濟強調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而自然經濟主要是與商品經濟相對立的。小農經濟誕生於春秋戰國時期的鐵力牛耕背景下,自然經濟早在原始社會就已誕生。
中國的封建社會是在沒有外來侵略的情況下,從奴隸社會逐步發展變化而來的。中國的奴隸社會實行土地國有制,國家所有的土地都歸國家最高統治者所有,被稱為“天下之地,是王之地,王之地,王之地?”(《詩經·瀟雅·北山》)。春秋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有的土地制度被破壞。新興封建勢力奪取政權後,相繼實行政治改革,建立土地私有制,允許“百姓買賣土地”。從此,私有土地制度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
壹方面是小土地私有制。同時也必然導致土地兼並現象,出現“富田連樓”。窮人無立足之地的局面。形成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形式。這些大地主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階級。自唐代以來,他們以隱性家庭奴役和租佃的形式剝削在合並中失去土地的個體農民。因此,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民壹直是由兩種人物構成的:占有少量土地和生產資料的自耕農和依附於地主階級的佃農(原名隱農)。但不管是哪種農民,都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制,無論是小土地私有制還是大土地私有制,都不是純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以最高國家所有權為主導的土地私有制。這不僅是因為中國奴隸社會土地國有的傳統影響,也是因為戰國時期各國都以國家的名義確認了土地私有制。因此,奴隸社會“天下,豈是王土”的神聖原則,在封建社會得到繼承,並以新的形式與私有土地制度相結合。在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土地的最高所有權不僅體現在人們的觀念上,如秦始皇在瑯琊石刻上所作的宣言:“六合之內,天子之地,無所不臣”(《史記·秦始皇本紀》),魏晉唐以國家名義實行的均田制;而且主要表現在國家地籍中每壹畝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和歷代最高統治者擁有的戶口本中每壹人口的直接征稅權。
壹方面,這種以國家最高所有權為主導的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小農經濟,給了個體農民更多的自由,甚至是佃農。他們除了被地主階級剝削以外,並不受他們個人的支配;另壹方面,他們還得受國家權力的支配,這與西歐封建社會的莊園經濟和農奴制有很大的不同。
這種由最高國家所有制支配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根本特征,也是壹切封建政治、文化等上層建築賴以建立和長期存在的深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