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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性劃分原則

首先是“形式”標準。這個意見的意思是可以根據詞形的變化來確定詞性。這個標準對於形式豐富的語言來說確實簡單實用。英語名詞有“-tion、-ness、-ment和-ship”等詞尾,形容詞有“-ful、-able和-al”等詞尾,副詞有“-ly”等詞尾,所以可以根據詞形的變化來區分動詞和名詞。但顯然,這個標準並不適用於漢語,因為漢語幾乎任何詞類都沒有形態變化。

二是“意思”標準。這個意見是說可以根據詞義來確定詞性。這個標準真的感覺對壹般人有用。但是根據意思來確定詞性並不靠譜。因為詞有兩種意義,壹種是詞匯概念意義,壹種是語法範疇意義。根據詞匯意義確定詞性當然不可行,比如“突然”,但壹個是形容詞,壹個是副詞。根據語法意義建立詞類對絕大多數印歐語來說是相當合適的,但用意義標準來確定漢語詞類還是比較困難的。

三是“分配”標準。這個觀點的意思是根據詞的聚合位置來確定詞性。聚集和分布實際上是壹個意思。詞性本質上就是這種聚合關系的類。但更準確的說,詞性不能只靠某個位置來確定。例如,對於壹個完整的名詞,它可以出現在許多位置。把所有這些可能或不可能的位置加起來,就得到壹組漢語名詞的聚合位置,叫做名詞的“分布”,根據這個分布就可以確定名詞。根據這個標準的含義,根據壹個詞的所有聚合位置的分布來確定詞性。

所有詞類的分布都有相同的交叉位置和不同的對立位置,所以只要把最重要的分布差異作為分類標準,就很容易區分所有詞類。

整體來看,這個標準似乎只能用在漢語詞性的劃分上。

在這三個標準中,只有分布才是反映詞類聚合關系本質的特征,而形態變化和語法意義只是這種聚合關系的體現。雖然分布是詞類的本質屬性,但詞形和詞義也可以作為區分詞類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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