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封建政治制度的壹個顯著特點是法律的客觀獨立性。這主要表現在:習慣法是在尊重習慣法和封建成文法的基礎上形成的,具有民族文化人格,較少受到專制權力的幹涉;法治是具有強大生命力的傳統力量。法治的突出特點是,最早的憲法文件《大憲章》確立了影響至今的憲法原則。要理解《大憲章》,首先要理解英國的“自由”概念與現代憲政目的的關系:歸根結底,制約權力、保障權利都是為了充分保障和實現人的自由。從古代人的自由到現代人的自由,經歷了豐富的演變。這裏用孟德斯鳩的話“自由是做法律允許的壹切事情的權利”[365,438+0]來理解中世紀英語的自由概念:自由是以契約權利為基礎的,自由是契約權利在社會權利領域的表現。第壹,自由權源於封建制度下少數人的特權。中世紀封建制度下的君主政體、領主莊園、等級結構等每壹種社會存在形式都是特權。封建法律包含了壹套維持社會身份等級區分的規範,國王和貴族可以合法地享有特殊的貴族地位和特殊的權利。至於封建契約關系的束縛,不管他是封臣還是附庸,有些事情是可以按照封建規範去做的,那就是“權利”,這是他專屬的“自由”。正如錢乘旦等人所說:“自由這個詞在中世紀是特權的同義詞,也就是說,‘自由’指的是做某事的特權。”[32]貴族是第壹特權等級。封建制度給予貴族特權和自由。貴族擁有的財產不受司法判決,國王也不允許隨意剝奪。這是英國人“生而自由”觀念的來源之壹。貴族對抗國王的巨大成就?——《大憲章》也是壹部給予貴族自由和權利卻沒有惠及大多數人的封建文獻。在當時的特定環境下,其實強調的是自由是壹種特定的、珍貴的、稀有的特權而不是普遍的權利,是排他性的,只有貴族才享有,而不是大多數人。另壹個例子是中世紀的城市,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也是如此。公民從國王或貴族領主那裏贏得了特許權和其他權利,它們也作為特權和排他性的少數人權利出現。“特權”所延伸的自由和權利的形式,在其他國家也同樣存在。然而,只有在英國,從貴族開始,自由的傳統壹個個向下蔓延。主要原因是貴族與國王之間的鬥爭不斷地將封建法律關系維持在相對平衡的狀態,在沒有鬥爭和對抗的情況下,很難保證國王遵守封建契約。通過鬥爭,最終形成了王權與自由並行的歷史傳統。少數人的自由和權利成為現代自由和權利的先例,少數人的鬥爭領導了大多數人的鬥爭。貴族的反抗樹立了榜樣,貴族下的各個社會階層紛紛舉起“自由”的大旗,為自己的權利爭取“自由”。讓自由不再是貴族的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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