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從事道路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
2、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3.提交材料;
4.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材料審核通過後發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5.申請材料的匯總和審批;
6、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辦理道路運輸證的要求如下:
1.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A.車輛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b、車輛外形尺寸、軸荷和載重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其他車輛要求:
a、從事大型物件運輸業務的,應當具備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輛設置;
b、從事特殊運輸,如冷庫、罐式集裝箱等。,應當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和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c、從事集裝箱運輸,車輛還應有固定集裝箱的鎖定裝置。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1)取得與駕駛該車輛相對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道路貨物運輸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卸保管基礎知識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綜上所述,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