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的官方規則,壹場足球比賽壹般有四名裁判,其中包括壹名主裁判、兩名助理裁判(即邊線裁判)和壹名第四官員(可根據比賽規則設置)。在壹些比賽中,還有第五官員。在試行規則中,還增加了兩名助理裁判(即球門線裁判)。
1裁判作為裁判,負責監督球員是否犯規,他們的活動是在場上。兩個邊裁,輔助裁判,觀察越位等犯規,有時候裁判需要邊裁作證,他的活動是出界的。1第四官員,靠近教練座位,主要負責升起液晶顯示屏進行換人和比賽剩余時間,壹般不幹擾比賽場地的操作。
裁判員的權力和職責
1,執行競賽規則。
2、與助理裁判和有第四官員時,與他們壹起控制比賽。
3.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4.確保選手的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5.記錄比賽時間和結果。
5.因違反規則而停止、延期或終止比賽。
6.因外界幹擾而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7.如果他認為球員受了重傷,停止比賽,並確保將他移出比賽場地。
8.如果他認為球員只是輕傷,就允許他繼續比賽,直到變成死球。
9.確保隊員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這名球員在哺乳後停止了流血,直到得到裁判的信號後才能回到賽場。
10,當壹個隊被犯規,根據“有利”條款可以獲利時,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優勢”在那壹刻沒有發生,那麽最初的犯規就要受到懲罰。
11.當壹名球員同時犯規超過壹次時,更嚴重的犯規將受到處罰。
12,裁判不壹定要處罰可以立即警告處罰的球員,但是在比賽是死球的情況下必須這樣做。
13.對行為不負責任的隨隊官員進行處罰,視情況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邊區域。
14.如果沒看到情況,可以根據助理裁判的意見進行判罰。
15.確保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館。
16,遊戲停止後重啟遊戲。
17.將賽前、賽中或賽後對隊員及隨隊官員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隨比賽報告提交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