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5座以上自有專用車輛(拖車除外);運輸劇毒化學品和爆炸物品,自有專用車輛(拖車除外)10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特種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爆炸危險化學品,應配備專用容器如罐體、廂式貨車或壓力容器。
6.罐式專用車的罐體應當經質檢部門檢驗,裝載後罐體總質量應當與專用車核定裝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物品和強腐蝕性危險品的專用罐車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專用罐車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和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超過10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所運輸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用危險品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類型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以那些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