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銷贓罪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入而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行為。本罪的壹個主要特征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元的,或者多次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累計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不滿六千元的,基準刑為罰金。隱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5萬元的,或者多次隱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在6000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基準刑為拘役。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二萬元或者多次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累計數額為1.5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4000美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犯罪情節壹般的,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我國,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銷售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先合謀,將作為犯罪以* * *論處。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匿、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