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擔意外事故損失的壹種財務安排;從法律上看,保險是壹種契約行為,是壹方同意賠償另壹方損失的契約安排;
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微妙穩定器”;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
擴展數據:
保險的賠償原則:
1,損失賠償
損失賠償原則是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按照保險責任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賠償。是指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受益人不能從保險金的給付中獲得額外的利益。
壹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這壹原則,但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壽險不適用這壹原則。但也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也應該跟,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2.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具決定性的原因,而不是近因。
近因屬於保險風險的,保險人應當賠償;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投保風險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分配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復投保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4、代位權原則
根據合同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發生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保險人依法向責任第三人主張利益,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百度百科-保險(合同經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