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以向所在行政區域的文化行政部門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當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2、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
3.申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報告:申請項目名稱、申請人、申請目的和意義的簡要說明;項目申報:說明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瀕危狀況;保護規劃:說明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4.不同地區繼承、不同社區和群體享有的類似項目可以聯合申報;聯合聲明各方應提交同意聯合聲明的協議。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請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5、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規定,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6.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通過媒體對推薦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為期30天的公示。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經部際聯席會議審定後,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審暫行辦法》
第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作品的申報項目應當是具有突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者文化空間;或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者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文學等方面有重大價值。具體評價標準如下:
1,具有彰顯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突出價值;
2、植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代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3.對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4.優秀地運用傳統技法,表現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態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意義重大,因社會變遷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十壹條繼承於不同地區、由不同社區和群體享有的類似項目可以聯合申報;聯合聲明各方應提交同意聯合聲明的協議。
第十二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誌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工作。陪審團的任期為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負責同誌擔任。
第十四條評價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六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推薦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為期30天的公示。
第十七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經部際聯席會議審定後,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十八條國務院每兩年批準並公布壹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