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措施:開展普查,利用現代手段真實、系統、全面地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檔案和數據庫;制定標準,科學認定並建立國家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鑒定、保存和傳播;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探索動態整體保護方法;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體系;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相關法規建設: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投入,大力培養專門人才;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教學和宣傳,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第四條完善調查記錄制度。開展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完善檔案體系,加強檔案數字化建設,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專業記錄水平,廣泛發動社會記錄,全面系統記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整合和享有,進壹步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依法向社會開放,進壹步加強檔案和記錄的社會利用。
第五,完善代表項目制度。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代表性項目分類體系。完善國家、省、市、縣代表性項目目錄體系。加強對代表性項目存在性的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夯實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加強對代表性項目相關文化空間的保護。積極做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和實施工作。
衍生問題:
什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壹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代代相傳、構成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物品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載體語言;(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5)傳統體育和娛樂;(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屬文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