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學法。
教學法也叫“口語教學法”。促使教師通過口頭語言向學生傳授知識的教學方法。它包括:講述法和解釋法。
優點:A、讓音樂老師有充分的主動性。
b、容易掌握所傳音樂課程標準和教材中的所有音樂知識和常識。
c、使學生在短時間內獲得更系統、連貫的知識。
2.示範法。
示範是教師展示食物、圖片等教具,進行示範演唱和演奏,或運用現代視聽手段,引導學生獲得感性認識的壹種教學方法。
3.練習方法。
練習法是要求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反復完成壹定的動作或活動,以形成壹定的技能和技巧,培養創造能力的壹種教學方法。
4.談話方法。
談話,又稱“問答法”、“提問法”,是師生通過相互提問,引導學生運用已有知識和經驗,通過推理獲得新知識,鞏固舊知識,增強記憶的壹種方式。它包括:啟發式對話和問答式對話。
5.討論法。
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為了解決教學中的某個問題,互相啟發,討論辯論,發表自己的意見。
6.欣賞法。
欣賞法國學生在音樂老師的指導下體驗音樂作品的藝術表現的教學方式,從而陶冶情感,培養審美感。
7.發現方法。
發現法又稱“探究法”,是學生根據發現過程,利用教師提供的課本或材料進行“再發現”,從而掌握知識,發展創造性思維和發現能力的壹種教學方法。
8.情境法。
情境法是遵循反映論原理,充分利用形象,創設具體生動的情景,調動學生學習情感的壹種教學方法。
音樂入門:
音樂是壹種藝術形式和文化活動,其媒介是按時間和規律組織的聲波(機械波的壹種)。
它的基本要素包括力度、調性、時長、音色。這些基本要素相互組合,構成了音樂常見的“形式要素”,如節奏、旋律、和聲、力度、速度、調式、形態、織體等。構成音樂的形式要素是音樂的表現手段。
不同類型的音樂可能會強調或忽略壹些元素。音樂是通過各種樂器和聲樂技巧來演奏的,分為器樂、聲樂(如無樂器的歌曲)和歌唱與樂器相結合的作品。
在最壹般的形式中,音樂被描述為壹種藝術形式或文化活動,包括音樂作品的創作、演奏、評價、音樂史研究和音樂教學。古希臘和印度哲學家將音樂定義為水平排列為旋律,垂直排列為和聲的音調。
“壹切領域都是和諧的”、“這是我耳朵裏的音樂”等俗語,指出了音樂通常是有秩序的、好聽的思想。但是20世紀的作曲家約翰·凱奇認為任何聲音都可以是音樂。比如他說“沒有噪音,只有聲音。”
音樂的創作、表達、意義甚至定義,根據文化和社會背景的不同而不同。事實上,縱觀歷史,壹些新的音樂形式或風格被批評為“非音樂”,包括貝多芬1825年的賦格,1900年的早期爵士樂和1980年的硬核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