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規劃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組織協調交通樞紐的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監管責任。負責路政、交通和港口管理,負責城市公共交通(含出租車)、道路客貨運輸、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運輸服務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外輪理貨、船舶代理、港口、碼頭和港航設施的行業管理。
(四)承擔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運相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價的監督管理,指導交通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承擔相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五)負責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協調或參與交通資金的籌集,負責局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和監督,指導港口貨物通行費的征收管理,負責收費公路的管理和收費站設置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六)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應急客貨運輸,負責公路、水路交通戰備。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九)組織、協調和參與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涉外交通管理。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