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理論上講,風險管理和保險都是考慮潛在損失在可承受範圍內,防範風險,保留風險和轉移風險,控制風險以減少風險的負面影響。四種風險管理方法的應用不是孤立的,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風險通過契約轉移給另壹個機構,風險事件財務影響的不確定性轉化為確定的結果。這種新的風險轉移方式就是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所以不能真正轉移風險的產品不是真正的保險產品,所謂“保險姓保”就是這個道理。月亮不出現也不會影響人的財務狀況,所以這種“中秋賞月險”並不是真正的保險。
1.保險的基本原則是:
最大誠信原則:該原則是指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都應保持最大誠信,雙方不得相互欺騙或隱瞞。
保險利益原則:該原則是指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可以享有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保險公司必須根據生效的合同執行。
賠償原則:該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只會在保險金額內按照實際受損金額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不會讓被保險人獲得額外的收益。
近因原則:該原則是指保險公司只對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不在合同約定範圍內的不予賠償。
2.保險的重要性和意義:
保險的重要性和意義主要是發揮風險管理的作用。畢竟未來的風險是不可預測的,所以只能在風險發生之前盡力做好相應的保障措施,起到轉移風險的作用。如果買了保險,壹旦發生保險事故,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可以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保險的杠桿很高,通常是小而廣。比如幾百元或者幾千元就可以獲得百萬保額。可以說是比較未來的投資,所以收益很不錯。即使沒有理賠,那麽這個保費也會用來補償其他家庭,也減輕了其他家庭的經濟負擔,屬於壹項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