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和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儲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儲存、運輸;
(七)直接進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等。;銷售直接進口的無包裝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銷售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從事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類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a)嬰兒和其他特定群體的主要和輔助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的行為和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行為,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和宣傳資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故風險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