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
2.散裝食品銷售,包括冷凍食品,不包括冷凍食品,包括散裝熟食銷售,不包括散裝熟食銷售;
3.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銷售;
4.其他食品的銷售;
5.熱食品的制造和銷售;
6.冷食制造和銷售,包括冷凍食品,不包括冷凍食品,包括散裝熟食銷售,不包括散裝熟食銷售;
7.生食的生產和銷售包括冷凍食品,不包括冷凍食品;
8.糕點食品的制造和銷售,包括裝飾糕點,不包括裝飾糕點;
9.自制飲料的制作和銷售,包括酒的制作和銷售,不包括酒的制作和銷售,包括鮮奶飲料的制作和銷售,不包括鮮奶飲料的制作和銷售;
10,其他類食品生產和銷售。
食品小作坊加工流程:
1.營業執照: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辦理營業執照;
2.健康證:到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體檢,辦理健康證;
3.食品流通許可證: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健康證明、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
綜上所述,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銷售範圍可以在集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場所經營,也可以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經營。
法律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的需要,制定地方特色食品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並公布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後,《地方特色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自動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時,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