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3.嬰兒和其他特定人群對主輔食的營養需求;
4.與衛生和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7.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8.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對加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進行檢驗。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儲存食品原料的場所和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個人物品。食品原料應分類、上架、分區、離地存放,對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定期檢查處理。
3.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應當保持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4、應定期維護食品加工、儲存、陳列、消毒、清洗、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設施,校準計量器具,及時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5.操作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法律依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