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的整體基礎薄弱。
我國體育社團發展基礎薄弱,傳統上缺乏獨立人格。舊的制度限制了人們的行為和協會的參與。有壹段時間,體育的政治功利價值被片面強調,競技體育被限定在政府的管轄範圍內,體育社團存在的意義受到挑戰。目前,我國體育社團的性質和功能不夠明確,法律法規不健全,國家對體育社團的發展缺乏整體規劃。
體育社團中的官民二重性
非政府組織和政府組織是有交集的。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協會的法定業務主管部門,前者支持和控制後者。由於前者在資金、辦公條件、專業權威等方面的資源優勢對體育社團有著獨特的影響力,體育社團在組織上也與政府關系密切,其主要領導多為有“官方”背景的人。當這些領導的俱樂部角色與行政角色發生沖突時,往往會優先考慮官方角色,阻礙了俱樂部的正常工作,甚至以行政命令代替俱樂部行為。
服務和管理功能錯位。如果說政府的基本職能是社會管理,那麽社團的基本職能就是服務職能。但目前由於資源匱乏、能力有限,協會的功能有限,體育協會往往分擔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成為政府管理職能的延伸或補充,導致自身服務職能模糊。
目前我國體育社團無法正常發展的原因有:“舉國體制”的慣性力、體育行政部門錯誤定位的“合理性”、體育目標的政治化、體育改革穩定優先與體育社團自主發展的矛盾、傳統文化觀念的束縛。
我國體育改革的社會化方向必須以發展體育社團為重要目標。政府部門應該以更大的勇氣促進社團的發展,劃清政府與企業、政府與民眾之間的界限。在新世紀,體育社團將逐步走出官民二元結構,顯示其獨特的社會功能和價值。
體育協會是由公民自願組成、自主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了實現其成員的同意,它根據其章程以體育(活動)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