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對官員政績的考核稱為考績。
1、第壹層意思是按壹定標準考核官吏的成績。
2、第二層意思是考績的記錄。
如:唐代官員考核指標:
壹、是標準明確、分類考核。唐代官吏考核標準分為通用標準和職務分類標準。通用標準是“四善”,即“壹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
釋義:“德義有聞”,即德高望重;“清慎明著”,即清廉、謹慎;“公平可稱”,即斷事公平;“恪勤匪懈”,即勤勞不懈。
這是對所有官吏的***同要求。唐代把政治、經濟、司法、軍事、宗教等各方面官吏的職責分為二十七類,作為對各種不同官吏職責的職務分類標準是“二十七最”,這實際上制訂出了每壹類官職的考課標準,用以考核各類官吏的才能,較之前代唐朝的考績制度甚為詳備。
二、是德才結合、等級分明。唐代把考績的優劣、好差劃分為九等。
三、是範圍廣泛、量化考核。唐代的考績範圍廣泛全面,對九品以外的流外官也都制定了考核標準。這樣按品行才能功過分為四等來考核。
擴展資料:
古代考績如何將選賢任能的宗旨落到實處,就需要在管理環節通過考核、獎懲、監察等相互作用、相互協調的制度營造能上能下、各盡其能的政治生態。
首先,考核是察賢否、明功過的制度措施,也是整頓吏治的重要方式。在秦漢官制建立後,定期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升降成為定制。在官員履職壹段時間後(壹年、三年、六年、九年)由上級或專門人員和機構對其政績、功過和德行進行考核,分出優劣等級加以獎懲黜陟。
考核是識別官員行為善惡、能力大小的重要手段,考核結果作為對官員升降去留的直接依據。
其次,獎懲制度具有有功必賞形成激勵、有過必罰形成震懾的作用,是否客觀公正、賞罰分明、嚴格執行,關系到整個官僚群體的人心向背。
明清時期,對官員懲處有“公罪”和“私罪”之分,工作中的過失錯誤稱為公罪,主觀故意犯錯或犯罪稱為私罪,公罪從寬、私罪從嚴。
公職人員壹心為公做事,由於受各種條件環境的限制難免有失誤甚至錯誤,有時事情雖比較大,但從其發生原因上講有可寬恕處。
但公職人員壹旦以公謀私,違法亂紀,雖然有時事情危害比較小,但也絕不能姑息養奸,只有這樣,那些努力工作的官員才會得到寬容保護並勇於做事,那些營私為奸之人受到嚴厲懲處從而抑制以權謀私之風,這樣的管理制度才更加公正。
再次,監察制度具有監督、檢察、彈劾、懲戒和教育的功效,是糾察官邪、肅正朝綱的制度利劍。古代監察制度遵循“鉗制關系”而設置,即監察與行政分屬兩套吏制系統,同體而異事,***同服務於大壹統政體。
古代監察制度發揮功效主要依賴於:監察權相對獨立,對最高統治者負責,監督糾察不受行政幹擾和掣肘;監察官依法以彈劾糾錯為職要,威震百官;監察有體系化、組織化、法律化的趨勢,與執法、司法部門相互銜接、相互制衡。
監察官必須具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和相應的業務能力,其選拔、任用和升降有相應的制度法律規定,確保監察官有威、有為、有畏;監察官權重位卑,設置精微,有利於發揮大小相制、內外相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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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古代民意評官有用嗎?唐代對官員量化考核
人民網——文化>>媒體聯播>>中國古代官制如何選賢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