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脫離皇權,維護皇權。中國古代實行專制統治,奴隸社會君主的“命”就是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既是最高立法者,也是最高法官。歷代法律都是以皇帝個人意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的制定雖然是由朝臣具體完成的,但審批權屬於皇帝,歷代皇帝都淩駕於法律之上。除了法律,皇帝還可以頒布法令、命令、表格等。在任何需要的時候。“法出於君”,進壹步鞏固和加強了皇權。禮法結合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占有重要地位。“禮為先,禮為政之本”,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重要的基本特征。其中既有壹些與世界其他國家古代法律制度大體壹致的* * *特征,也有壹些其他國家所不具備的獨特人格特征。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由於後者的存在和發展,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才不同於世界其他國家。比如,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濃厚的宗法倫理,與宗法等級制度緊密結合,往往表現為國家權力、王權、皇權與宗族權力、父權制與夫權的高度統壹;法律制度實行的是禮刑相結合的原則,“德主刑輔”的原則,突出了“禮治”、“德治”、“人治”的特點。法律制度采取諸法結合、以懲罰為主的模式,民事、經濟、行政部門的法律關系往往由刑事法律規範調整或制裁;刑罰制度相當野蠻殘酷,包含了大量破壞人的身體皮膚或生理機能的體罰;等壹下。那麽,這部分法律內容或法律制度特征是如何形成的呢?換句話說,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這些特點是由什麽原因造成的?對此,法制史家進行了壹些研究,大多是基於中國古代的地理環境、歷史條件、民族特點、民族性格等諸多因素,取得了壹定的成果或基本相同的觀點。應該承認,這種研究的出發點基本上是正確的。但遺憾的是,由於壹些法律史觀或方法論的問題,壹些研究結論可能並不正確和中肯。在這裏,我們不打算全面地評論他的所有觀點或結論,也不打算系統地討論其所有原因。我們只是想根據自己的觀點對其中壹些影響較大、問題較多的觀點略作分析,以澄清壹些史實。如果有任何錯誤,請讓我知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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