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國古代王權的特點決定了其對刑法的特殊需求。
獲得王權的家族或集團是眾多競爭者中的贏家,需要刑法來強化和維護贏家的地位。
第二,中國古代專制政治制度對國家統壹刑法的需要。
在中國古代,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以小私有制經濟為基礎的特殊社會結構、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和維護國家統壹的強烈意誌,使得刑法在古代法律中處於特別重要和突出的地位。
第三,中國古代社會的封閉性影響了中國古代法律“重刑”特征的形成。
第四,古代統治階級認為嚴格的法律更有效,也有助於警告人們不要違法或減少違法行為。
擴展數據: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像現代的法律,只有很少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古代的法律形式可以概括為:刑、法、律、令、典、形、式、聖旨、專利、分、比、例。
在壹個王朝中,往往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形成那個王朝的法律體系。
不同的法律形式有不同的使用範圍和不同的效力水平。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特點:
1,民族主義。歷代法律都是以皇帝個人意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的制定雖然是由朝臣具體完成的,但審批權屬於皇帝,歷代皇帝都淩駕於法律之上。
2.禮法結合。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占有重要地位,“禮為政先,禮為政之本”,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
3.法定特權。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
4.法律的結合。中國古代法律首先表現為禮法結合,然後形成了諸法結合的封建法典。
從李悝撰寫《法學經典》的戰國時期到秦、漢、唐、宋、明、清的法律,都是以刑法為主要內容,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內容。這種各種法律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的各個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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