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占有重要地位,“禮為政先,禮為政之本”,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壹般是“霸王雜兵”。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成為主導政治思想,並逐漸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刑結合、禮刑結合成為法制原則。許多法律內容,從“引經據典定獄”、秋冬行刑,到“十大罪狀”、“八項建議”的規定,都以儒家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準,為歷代統治者所推崇。
法定特權
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西周的法律規定“凡令夫娶妻者,不屈獄訟”;漢代有“先請”制度,貴族官僚犯罪審判要先請皇帝。《魏法》根據的“八觀”規定了“八議”。從隋朝到唐朝,封建特權法因其繼承而不斷發展,唐律中規定的“議”、“邀”、“減”、“贖”、“官職”等法律制度就是集中體現。唐以後,在宋元明法典中被確認為重要內容。
所有的法律都是壹體的,司法從屬於行政,沒有獨立的司法權。
中國古代法律首先表現為禮法結合,然後形成了諸法結合的封建法典。從李悝撰寫《法學經典》的戰國時期到秦、漢、唐、宋、明、清的法律,都是以刑法為主要內容,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內容。這種各種法律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的各個朝代。
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統治者和司法官員,直接控制著司法權。地方司法權完全屬於各級行政長官。中央政府雖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其活動受皇帝(君權)控制。監督行政機關也可以審理案件,但司法機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封建社會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司法機關只是皇帝的附庸和皇帝控制的行政機關。這種行政與司法相結合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