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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征?

1、我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禮”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中國法制史》)。

2、“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統壹法典結構,壹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訴訟發、經濟法的內容都裝進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論罪論。

中國法律主要起源於早期氏族部落之間的戰爭。古人將這些戰爭稱為"刑征"或"刑伐".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必須要有統壹的紀律,於是首領的軍令成為每壹個成員必須遵守的規範,軍紀軍規成為中國法最早的壹個形式。<<甘誓>>稱"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這種在作戰前當眾發布的誓詞或者說軍令就是壹種比較多見的法律形式。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左傳 昭公六年》)不僅如此,壹些最初的刑罰方式也來源於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黃帝與蚩尤戰爭中產生的,蚩尤戰敗後,黃帝對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殺,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稱"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異族時創造的,《尚書呂刑》中有記載"爰始淫為劓、刵、椓、黥黃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絕苗民,無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幾種方式。也就是說,中國法律從壹開始便和異族聯系,和暴力制裁聯系,這對後世影響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數人仍把"法"和"刑"聯系在壹起,認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順教化,即是和自己不處於同壹範圍的人,因此得出結論,對這些人以重刑懲罰,便是理所當然。中國古代刑法的哲學基礎是建立在壹種"人性本惡"的指導思想上的。戰國時期的法家思想認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樂,好逸惡勞,趨利避害,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張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認為:"刑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所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韓非子也說過:"重罪者人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所謂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謂輕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輕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罰.中國人的重重刑傳統使得整個封建社會法律所采用的刑罰普遍較嚴厲。就以死刑為例,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斬、梟首、棄市、戮、戮屍、肢解、剖心、炮烙、射殺、淩遲、醢(搗成肉泥)、車裂、活埋、磔(分裂人體)、具五刑(五種極刑並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隨西方法律思想逐漸傳入,中國法制逐漸走向現代化,法律的輕刑化才逐漸得以實現。這個觀點在實際也得到證明:以刑法本身為例,中國封建社會中,幾乎沒有真正意義的民法,沒有違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壹統天下。而如今,壹大批部門法產生,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由全面保護各種利益逐漸演變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已成為不以人類意誌為轉移的潮流和趨勢,中國法律的發展進化必須與之相吻合。但我國刑罰輕刑化和死刑的廢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與世界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斷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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