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強奸罪。
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壹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壹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並規定嚴厲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過刑法修正案,規定強奸12歲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另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強奸等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古代強奸罪(來源中國網)
中國古代法律對於“奸罪”要寬容得多。比如張家山漢墓竹簡中的西漢初年《雜律》中,規定通奸罪,雙方“完為城旦舂”(男子為國家築城,女子為國家舂米)。但男子為官吏身份的,就按照強奸罪處罰,處以宮刑。到了唐代,已婚者通奸的,不過是徒二年的罪名。
明清法律進壹步減輕到杖九十,只是往往附加兩人***戴壹枷、枷號示眾若幹天的附加刑。
如果發生《壹報還壹報》那樣的未婚通奸,唐律規定雙方各處徒壹年半,日後也不能結婚。可能是考慮到這樣的立法不近人情,明清律中沒有這樣的條文,只是規定未婚男女和奸,處杖八十。
對於被認為是不正常的性行為,中國古代法律也有更大的寬容性。就目前能夠見到的古代法律條文來說,獸奸和雞奸行為都沒有明確的罪名與刑罰。只有在明代的比附條例中,規定:“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壹百。”
只是將雞奸行為作為壹般的汙辱侵害人身來處罰,並不認為是壹種性行為。清代設置條例,凡是在搶劫、綁架之類重罪中有強行雞奸行為的,要加重為“斬立決”。
但是中國古代法律又允許私人自行處死通奸者。早在秦始皇的“會稽刻石”中,公然宣布“夫為寄,殺之無罪”,丈夫像公豬那樣鉆到別的窩裏去與人通奸,妻子殺了他是無罪的。以後的法律沒有這樣的內容。
後來元朝改變了傳統的法律,規定丈夫在通奸場所當場殺死奸夫及妻妾可以無罪,而捉奸告官不過是處奸夫奸婦杖七十七而已。這條法律後來被明清兩代繼承,允許丈夫當場殺死奸夫奸婦。而反過來妻子對於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樣的私刑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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