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是私法,民法調整的社會條件尚不成熟。我國市場經濟剛剛建立幾年,社會仍處於經濟轉型期,公有制仍占主導地位,政府行為仍影響著經濟建設,市場主體的公有制如何定位尚未落實,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有經濟仍在政府強力行政幹預甚至包辦的意義上實施,沒有形成真正獨立的主體。城市單位人員的獨立性還沒有完全形成,農村公民在某種意義上還是集體成員,或多或少是相互依存的。
二是“家庭背景”需要進壹步明確。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公民。我國公民民族不同,風俗習慣不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我們應該大力調查研究民間法。
第三,法人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存在差異。在性質上,法人包括全民、集體和全民或集體或個人組成的企業法人,也包括個人獨資、合夥等壹些非法人組織,以及既不是單位也不是公民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目前這些主體受不同法律規範,法律地位不壹樣,導致待遇不公平。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法律規範。民法的平等要求和上述法律的不平等規定不僅需要通過改革來解決,而且需要在法律上進壹步協調、統壹和完善。這部作品本身所涉及的人、事、傳統觀念都不是壹朝壹夕可以解決的。
第四,中國剛剛加入世貿組織,需要進壹步學習世界貿易規則和各國民法。只有認真研究WTO規則和各國法律,我國民法典才能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與世界大家庭接軌。做好這項工作需要很長時間。目前,我國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在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但僅僅依靠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是遠遠不夠的。制定民法典是我國各族公民和組織的事情,需要全民努力制定壹部反映全民意誌的普遍適用的民法典。
總之,民法典的制定需要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環境的結合,需要國外經驗和國內現實的結合,需要我國民法主體的發展和完善。各方面都要綜合考慮,既要考慮現在,又要考慮未來,這樣制定的民法典才能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