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特的民俗
彩禮作為壹種獨特的民俗現象,深深植根於中國傳統文化的土壤中。彩禮制度來源於中國歷史上最傳統、最廣泛的婚姻形式——訂婚婚姻。這種婚姻制度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強調“男女不遇無媒,無帛”(《禮記》)。
記載先秦禮儀制度的《儀禮》壹書說:“糊塗時有六禮,如受禮、問名、受禮、邀客、迎親。”這壹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形成於西周,是歷代王朝遵循的“六禮”。其中“取征”又稱“取錢”,是對交付彩禮程序的描述,“取征”即給付。顧名思義,“取征”或“拿錢”就是送彩禮,相當於現在說的。
在古代,“六禮”是從王公大臣到普通百姓的標準結婚程序。如果不遵循這壹程序,男女之間的夫妻關系在法律上不會得到承認。“鄭娜”儀式的完成標誌著婚約的結束,因此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在以唐律為基礎的歷代封建法典中,雇傭金制度壹直沿用下來,基本沒有大的變化。直到民國時期,雇傭金制度才被法律明確規定。
這壹訂婚制度的巨大變化發生在新中國成立後。雖然我國婚姻法幾經修改,文本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是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過去“訂婚結婚”的婚姻形式至此發生了質的變化。
如今婚禮習俗對“彩禮”的接受,雖然看似與以前的聘金制度大致相同,但實際上在內涵上有著本質的區別。隨著時代的更新和法律的完善,具有“六禮”程序的婚約制度已經失去了其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土壤。在古代,收受雇傭財物意味著法律意義上的婚約的成立。在今天的婚姻制度中,彩禮並沒有類似的制度價值,而是凸顯了財產本身的意義。
古代彩禮的價值幾何
在古代,金錢或彩禮訂婚作為訂婚禮儀的決定性條件,有其歷史原因。在生產力低下的社會形態下,婚後女方嫁到男方家,相當於男方家多了壹個勞動力,女方家少了壹個生產者。男方的彩禮是對女方家庭的經濟補償。
相傳古代傅“以夫婦之皮為禮”,即以壹對雌雄鹿皮作為結婚的嫁妝。從那以後,彩禮的數量和種類由儀式決定或由法律制定,視其地位而定。周朝普遍使用玉器和絲綢,戰國時期首先使用黃金,漢代以黃金為主。東漢時期出現了“三十禮”,達到了各種商品的頂峰。這三十樣東西,包括羊、鵝、清酒、白酒、粳米等。,都是有經濟價值的,但大多是把祝賀的意思作為象征,祝新人感情好。南北朝到隋唐,彩禮降為“九物”,也是意味深長的。在強調商業的宋朝,錢是最重要的。
事實上,為了標榜家世,娶壹個女人,娶壹個媳婦極其奢侈的社會問題在歷史上也時有發生。嚴重的甚至連結婚的孩子都不能及時結婚,以至於法院頒令“節衣縮食,勿失千金。”東漢的張地、北周的梁武帝、元朝的“萬言堂”和清朝的雍正帝都先後幹預和制止了奢靡的婚姻。
就彩禮的數額而言,唐律中有法律文明令:“可以聘多少錢,不限”,並註明即使多收壹尺,也不得後悔。也就是說,雇什麽樣的人,雇多少錢都無所謂。只要接受壹尺以上的絲綢,就視為贈與,男女訂婚從此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