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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

我只知道我國施行的是大陸法系,而很多西方國家用的是羅馬法系.

壹方面,內因上來說我國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發展的土壤。因為我們的封建社會太過漫長,在人治社會裏是不可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信仰的,法律文化也就因此裹足不前。因而在發展我國法律文化的時候,古典文化能夠給予的養分根本不多不足,也就談不上傳承融合了。

壹方面,外因上來說我們是被迫發展的。中國的發展是因為外力而呈現跨越式,為了縮短與發達國家的距離,我們采取拿來主義,法律文化基本上都是舶來品,是照搬西方傳承多年的法律文化精髓,因而割裂了與自己傳統文化的傳承。這不僅體現在法律,其他方面也是如此。

至於中西法律文化差異,這個問題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可以思考的視角如下:

1、人類學。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時指出,土地,人口對法律發展影響重大。中國壹直是農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組織可能。西方是畜牧文明,單打獨鬥的叢林生活使得自由主義泛濫,民主成為必然選擇。

2、語言學。東方的漢字體系本身非常復雜,語義存在模糊性,不穩定和過度的修飾性,使得法律文本在傳承中容易產生流變,執法者自主解釋變得肆意,法律信仰難以樹立。西方字母體系語義簡單明確,文本解讀歧義性低,法官解釋空間小,有利於人們形成準確法律觀念。

3、哲學。中西哲學體系大不相同,個人主義思潮必然導致民主的誕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盧梭社會契約論核心正在此。我們信仰君權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懲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讓。法律的出發點就是人性本惡,我們顯然壹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天主教壹直存在法律傳統,《聖經》就是所謂神法,羅馬教廷對法律文化的推廣,傳教士對法律文本的研讀都使得法律傳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我們傳統的儒家思想根本無視法律,所謂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壹個沒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傳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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